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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資格的法律界定

《律師法》第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律師資格全國統壹考試制度。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以及高等學校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經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授予律師資格。

《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法律研究、教學等專業工作,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的人員,申請律師執業的,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規定條件審核批準,授予律師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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