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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管理的具體辦法由誰規定?

法律客觀性:

處方管理辦法

第五條

處方標準(附件1)由衛生部統壹規定,處方格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壹制定,處方由醫療機構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格式印制。

處方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本機構執業醫師進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知識和規範管理的培訓。執業醫師經考核合格後有權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藥師經考核合格後具有配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的資格。醫師取得處方權後,方可在本機構開具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處方,但不得為自己開具該類藥品處方。藥師取得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制劑資格後,方可在本機構配制麻醉藥品和第壹類精神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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