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經營者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對保證修理、更換、退貨的大件商品,消費者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