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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違約金賠償標準

法律分析:違反保密協議的原則是填補被違約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約定的違約金不超過造成損失的30%。規定合同的履行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考慮;當事人的過錯與履行的預期利益相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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