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法律依據:
(1)出讓總用地的實施步驟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市、縣人民政府提出請求,收回出讓地塊的原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公開出讓。請示中明確擬定了出讓地塊的基本情況和規劃意見。
(二)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出讓後,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和通知中明確第壹步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