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員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律關系。相關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員工擅自離職要承擔責任,但是如果這種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當然要有損失的證據),那麽員工就需要賠償損失。實踐中,用人單位壹般會對員工辭職提出仲裁/訴訟請求來辦理交接手續,仲裁和法院也會支持。
作為股東,與公司、與其他股東都是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法律關系,不是勞動法調整的範圍。如果要退股,要看和另壹個股東簽訂的合同是怎麽約定的,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辦理手續,和辭職無關。(PS,作為股東,不就是拿回當初的出資,壹走了之嗎?不太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