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著作權法過去不承認復制作品的著作權,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對復制的態度還很模糊。本文從藝術本身的規律和取得著作權的條件出發,說明臨摹不是臨摹,臨摹作品可以是原創的,應當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復制作品應該有完整的著作權,但其權利應該受到限制。給予復制作品完整的版權和適當的利益保護,符合藝術規律,有利於公眾和藝術作者。為了促進文化的繁榮,我們應該在立法上對復制作品采取更加明確和寬容的態度。
臨摹作品是以原作為基礎的,畢竟不同於純原作,在實踐中很可能與原作產生壹些沖突。雖然極力主張復制作品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但由於其相對於原作的落後性和衍生性,為了保護其利益,應當對原作及其作者的權利進行壹些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