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企業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生產許可證,生產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生產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產品貨值金額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