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下列信息: (壹)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認繳出資的數額、時間、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動情況;(3)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和延續信息(4)知識產權質押登記信息;(五)行政處罰信息;(六)依法應當公示的其他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企業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