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使用任何設備、設置或人為方法進行欺騙,或
(二)在舉報時虛報或者漏報為防止被誤解所必需的重要事實,獲取財物的
(3)參與從事或將從事欺詐或欺騙買家的交易、活動或業務程序。
(b)任何人發布、宣布或傳播任何通知、通告、廣告、報紙、文章、信件、投資服務或通訊,其目的不是提供證券銷售,而是描述直接或間接從發行人、承銷商或交易商獲得或將獲得的對價,但未能完全披露所接受的對價。
(c)第3節中規定的豁免不適用於本節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