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院分為聯邦系統和州系統。從管轄權的劃分來看,聯邦體系內法院管轄的案件主要是:①聯邦法律、條約或州憲法爭議的所謂“聯邦問題案件”,包括憲法規定最高法院為壹審或終審的案件,以及聯邦法律規定聯邦體系內法院享有專屬管轄權的案件,如破產案件。(2)當事人為不同國籍或州,爭議金額達1萬美元的案件,可由聯邦法院或州法院酌情審理,但離婚案件除外。(3)其他聯邦法院移交的案件,以及原屬聯邦和州雙重管轄的案件,雙方都願意移交聯邦法院審理;不屬於聯邦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可以由州法院管轄,有些州對此有明確規定。至於國家之間的管轄權,由於法律規定的不同,也有歸屬之分,屬人之分,屬物之分;它與各州法律適用的法律沖突密切相關,是美國法律中壹個有爭議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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