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由是做法律所允許的壹切事情的權利。
3.法律總是符合立法者的感受和偏見。
4.支配地球上所有人的法律,就是人的理性。
5.如果司法權力與政治權力相結合,法官就擁有了壓迫者的權力。
6.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而是做法律允許的任何事情的權利。
7.人類受各種事務的支配,即氣候、宗教、法律、治理規範、先例、習俗和習慣。於是,這裏就形成了壹種普遍的精神,這就是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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