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註冊誌願者管理辦法》。
第二條誌願者(英文)是指利用自己的時間、技能和其他資源,自願為國家、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不以物質報酬為目的的人。
第七條基本條件
(壹)年滿18周歲或者16-18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14至18歲的人必須獲得其法律代表的同意;未滿十八周歲的學生申請註冊,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二)具備參加誌願服務的相應基本能力和身體素質。
(3)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註冊機構的有關規定。
《文化誌願服務管理辦法》第九條文化誌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招募計劃,面向社會定向或者公開招募文化誌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