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民辦學校應當建立辦學成本核算制度,根據辦學成本和市場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兼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合理確定收費。
目的和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公辦學校參與設立、使用國有資產或者接受政府生均補助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制定最高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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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民辦學校資產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民辦學校依法接受的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