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本位”泛指以權利為基礎的法律體系的特征。其特征在於:
1.所有社會成員都是權利的主體。任何人都不因性別、種族、語言、宗教信仰等特殊情況而被剝奪權利主體資格或在基本權利分配上受到歧視。
2.在權利義務關系中,權利是目的,義務是手段,法律義務的目的是保證權利的實現;權利是首要因素,義務是次要因素,權利是義務的基礎和意義。
3.在行使權利時,權利主體只受法律限制,這種限制的唯壹目的是確保他人的權利得到應有的承認、尊重和保護。
4.在法律沒有明確禁止或強制的情況下,權利可以(應該)被推定,即公民被推定有作為或不作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