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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問題

1.趙在本案中應承擔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民法通則》第127條)。

2.可以,因為《民法通則》第130條規定,二人以上* * *侵害造成他人損害的,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屬於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0條規定。

3.事件是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意誌為轉移而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比如甲乙雙方在壹個籠子裏養了65438+萬只蒼蠅。有壹天飛沙走石,於是甲方的壹萬只蒼蠅跑到了乙方的籠子裏,這就是事件引發的不當得利法律關系。

4.不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是不能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比如吃飯、穿衣等。。

個人觀點,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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