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名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公民有使用和更改姓名的自由。發各種理由限制公民改名是違法違憲的。
駁回更名申請或限制名稱中引用的文字,從法律角度看,都是對公民姓名權的侵犯,公民可以通過民事或行政訴訟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但公民改名需要充分的理由,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房產證等壹系列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也會造成很多麻煩。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依照規定決定、使用和變更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挪用和假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按照下列規定辦理:18以上的公民需要變更姓名的,應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姓名權受到侵害,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