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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民法典中的無證房屋拆遷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公房拆遷訴訟需要攜帶身份證件、拆遷安置協議、起訴狀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立案。法院受理案件後通知雙方提交證據,法院送達開庭通知書通知雙方開庭時間。開庭當天,雙方當事人攜帶全部材料到庭進行辯論和質證。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提出,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證明,並告知對方當事人。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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