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392條,第三人提供財產擔保的,與其他擔保人處於同等地位。此時,財產安全和PICC沒有償還的命令。第三人承擔財產保護責任後,當然可以向其他保證人主張賠償。
保證人之間沒有約定還款比例的,應當平均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