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電造成人身傷亡的,依照觸電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承擔和免除責任。免責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故意自殺自傷、竊電等犯罪行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交通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的作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能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它是壹種基於特殊侵權行為的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觸電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發生後,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但電力設施的產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觸電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列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一篇:美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審查權是如何產生的?下一篇:民間借貸中約定的罰息復利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