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三條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對下列客體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1)作品(2)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3)商標(4)地理標誌(5)商業秘密(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7)植物新品種(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第壹百六十四條本部分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而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壹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