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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關於改名的規定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孩子的姓名變更必須經父母雙方同意,尤其是離婚後,任何壹方都無權擅自變更孩子的姓名。想給孩子改名字的多是離異父母,想在孩子有撫養權的情況下到派出所改名字。然後公安機關需要當事人出具另壹方同意的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15條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隨母姓,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選擇父姓、母姓以外的姓氏: (壹)選擇其他直系長輩的姓氏;(二)因法定贍養人以外的人贍養而選擇贍養人姓氏的;(三)有其他不違背公序良俗的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沿襲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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