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於兒媳贍養老人的法律規定是:兒媳沒有贍養老人的法定義務,但盡到贍養公婆主要義務的喪偶兒媳享有繼承公婆遺產的權利,是其公婆財產的第壹繼承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7條,未成年的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贍養費的權利。不履行贍養義務、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向成年子女要求贍養費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二十九條* *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喪偶女婿對公公婆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為第壹順序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