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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網絡侵權的規定

法律主觀性:

民法典關於網絡侵權的規定,壹般是指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知道侵權的存在但不刪除鏈接;竊取網絡用戶資金;未經授權對他人作品進行數字傳輸,規避技術措施,侵犯數據庫,通過互聯網任意傳播他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5條* *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通知轉發給相關網絡用戶,並根據侵權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損害擴大部分應當與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給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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