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四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
《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