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人、二人以上實施* * *侵權行為;
2.教唆或幫助他人的侵權行為;
三、無意思聯絡二人以上之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65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179條
因侵害他人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範圍,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予以賠償。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