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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林權政策

將農村集體林地所有權的決策權、成員權、代理權分別賦予農民集體、農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賦予家庭承包集體林地完整的產權制度,使其他經營主體的經營權以產權和債權區分,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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