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百六十二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