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條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耕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耕地有效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置和廢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