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原則是:平等、自願、公平、誠實、守法、公序良俗、綠色原則。平等原則是指所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關於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應受關於這種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管轄;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適用本部分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