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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起源

法律分析:民法的直接淵源包括法律和習慣。在適用順序上,法律優先於習慣,習慣作為法律的補充。這裏的法律是廣義的法律,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單行條例和自治條例、特別行政區條例、經濟特區條例和我國簽署或者承認的國際條約、協定。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作為法的主體,理應屬於法的範疇。習慣是特定地區的人們長期形成的壹種穩定的生活交往方式。它存在於特定區域,具有長期穩定性,被人們廣泛信仰和遵守,並常以道德、習俗和傳統的形式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條應當依法處理民事糾紛;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俗,但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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