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原告與律師事務所之間有委托代理協議,簽字後立即生效,已履行代理職責。法院判決被告承擔原告實現債權所發生的律師費用,有事實依據。
3.至於律師事務所是否開具發票,與被告按合同約定承擔的律師費不存在對等關系,被告拒絕支持受托人未開具發票。
因此,在出具借據時,建議在借據上寫明,如有爭議,借款人願意承擔貸款人因主張權利而產生的壹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