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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釋民法總則中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

您好,這是《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內容:“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進行管理或者提供服務,以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必要的費用。"

闡述了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只包括他人)而積極管理他人事務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是管理者;事務被管理的人是他自己。無因管理債務發生後,管理人有債權人權利要求我償還因管理事務發生的必要費用,我負有償還該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壹種法律事實,是債的基礎之壹。無因管理引起的債務是基於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的意誌。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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