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 *與中國人民調解決方案》
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制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制作調解協議的,可以采用口頭協議,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
第三十條口頭調解協議自當事人達成協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壹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協議履行。
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監督調解協議的履行,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三十二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或者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