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的具體方式:
為降低信貸資產風險,銀行在無法用貨幣資金收回貸款時,收回借款人相應的實物資產以清償債務。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銀行作為抵押權人或質權人依法拍賣、變賣抵押或質押財產,以變現所得優先受償的,不屬於本辦法所稱以物抵債的範圍。
第七條以物抵債主要有兩種方式:
(1)協議償債。
經銀行與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商同意,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擁有所有權或處置權的資產清償銀行債權。
(2)法院或仲裁機構裁定清償債務。
通過訴訟或仲裁程序,以最終裁定文書確定債務人、擔保人或第三人擁有或處分的資產,對銀行債權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