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向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行業協會等通報。,使有關單位能夠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的失信行為負責。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