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後六十日,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時,應當將理由和過程記入案卷。公告送達投訴的時間為60日。這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這意味著法院將在公告欄或報紙上宣布60天後考慮所送達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