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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案件

1.張某與李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張某與趙某之間的抵押關系、李某與王某、毛某之間的擔保關系、張某與趙某之間的房屋買賣關系。

2.借款合同於1999年4月成立,於10年4月生效。

3.趙對該房屋沒有所有權,因為登記是房地產所有權轉移的有效要件。

4.償還本金應得到支持,而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以不還利息。

5.有約定的,只承擔還款責任。

6.可以,壹般保證有先訴權。

7.因債務人張某提供的抵押擔保先行清償,不足部分由王、毛承擔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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