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事訴訟的收費標準是:
支付每件未執行金額或價格50元至500元,
執行金額或價格不超過65438萬元的每件支付50元。
超過1,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5%支付。
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繳納。
超過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部分支付0.5%。
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0.1%支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八條。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