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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擔保和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有什麽區別?

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擔保的特征:1,單方法律行為。保函或保函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壹經出具即發生法律效力,無需訂立擔保合同。2、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3.需要法院審核批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壹條因情況緊急,利害關系人不立即申請保全,將對其合法權益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的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如果沒有提供擔保,將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被責令采取保護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未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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