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院審理符合本法第壹百五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簡單民事案件,標的額低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的,應當執行壹審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