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特殊原因”包括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如不可抗力、地震、全面撤訴、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以本院為被告等。,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