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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行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他們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特殊原因”包括事實原因和法律原因,如不可抗力、地震、全面撤訴、認為自己沒有管轄權、以本院為被告等。,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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