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訴訟的壹般程序包括:起訴、受理、審查、辯護、審理、審判、判決和執行。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對於符合本法規定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