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當事人陳述。即當事人陳述自己的意見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2.證人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傳喚出庭的證人,都應當在法庭上如實提供證言,作偽證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法庭許可,應當提交書面證言,由法庭宣讀;3.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4、宣講鑒定結論;5、閱讀檢查記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法庭調查應當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壹)當事人陳述;(二)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作證,宣讀證人不出庭證明;(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四)宣讀鑒定結論;(五)閱讀勘驗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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