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三條。壹方當事人在外國法院起訴,另壹方當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和外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雙方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國法院的判決、裁定已經人民法院認可,當事人就同壹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