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中止審判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中關於中止審判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當事人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在民事訴訟過程中壹方死亡,壹方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或者有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的,民事法院可以中止審理,直至這些不可抗拒的原因消失,再重新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中止執行: (壹)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 上一篇:開滿櫻桃的櫻桃樹代表什麽?
  • 下一篇: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有哪些學院?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