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證據交換和舉證時限,壹般可以由雙方協商確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2.人民法院規定舉證期限的,第壹審普通程序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人民法院拒絕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駁回證據,或者接受證據但予以訓誡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