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不同於承諾。承認是指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兩者的區別在於:(1)對象不同。自認的客體是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對自己不利的實體事實,自認的客體是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2)法律後果不同。自認的法律後果是免除對方的舉證責任,自認的事實是法院判決的依據。但法院還是要對自認的事實適用法律來判斷支持誰,不允許直接依據自認做出自認壹方敗訴的判決。在承認的情況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法院壹般會在承認的基礎上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