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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原文

法律主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內容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價格,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 *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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