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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當事人的稱謂可以稱為公訴人或被告人嗎?

不會吧!雖然意思很明確,但是稱呼不規範。

1.民事訴訟當事人:壹審: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1.原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自己的權益,從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

2.被告:被指控侵害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被法院通知應訴的與原告相對的人,稱為被告。

3.第三人:第三人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但對案件結果有法益,雖無獨立請求權,參與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為第三人。、

2.在第二審程序中,當事人被稱為: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三、在再審程序中,當事人適用壹審稱謂,仍稱為:原告、被告;

四、在執行程序中,當事人被稱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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