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融資,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